各学院
经前期与各学院充分研讨的基础上,现将《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中部分学生处分条款的修订结果公布如下(详见2008年新版学生手册第43页),以下条款将于2008年9月1日起生效,请各学院仔细阅读,并遵照执行!
第九十六条 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影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其中经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在校外租房居住,违反有关规定,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一百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含受害者的医药费、必需的护理费和营养费等费用)责任以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侵害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或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其中勾结校外人员打架斗殴、持械斗殴或聚众斗殴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视其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考试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违纪认定,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未经允许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并且未按要求放到指定位置;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未关闭手机等通讯设备,或大声喧哗、随意走动,影响考场秩序;
(4)交卷后未立即离开考场,经劝阻后仍在考场内外停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5)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二)考试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认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闭卷考试中,被发现在课桌、座位、身上等处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4)窃取或者直接拿取他人答卷、草稿纸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在考试中途将试卷带出考场;
(三)考试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认定;其中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